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有效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