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现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违反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不当决定或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妇女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