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登记机关凭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分迁、落户、财产登记等手续。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纠缠女方及其亲属。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