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妊娠中止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