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的录取条件,不得制定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