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