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封、扣押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