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按照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代印、代制、提供假冒标识或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模具、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物;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依法吊销证照。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