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伪劣商品时,如发现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或其他相关者在汕头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其查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