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参加,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