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