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Article 6Repealed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