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经营第三十条有效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蓄水计划、运行调度计划和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工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操作水工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