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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经营权,他人不得侵占。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按照划定时确定的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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