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经营权,他人不得侵占。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按照划定时确定的权属不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