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