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