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淮南日报》和淮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