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淮南日报》和淮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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