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