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