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