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除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