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卖和非法制造、运输、持有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四)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五)非法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的食品;

(六)非法生产、经营、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七)违反国家规定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

(八)非法传授制毒方法;

(九)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