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和扩建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有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