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橡胶林地、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天然橡胶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橡胶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