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