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