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第三十条有效生产销售、收购木材及其他林木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育林费。未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