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