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