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