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