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