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