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