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