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