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四)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