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