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