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综合防治农业病、虫、草、鼠等灾害;保护青蛙、猫头鹰等害虫、害鼠的天敌,并严禁非法捕猎、收购、贩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