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