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