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