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青山区、昆都仑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和白云鄂博矿区的水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直接管理。
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