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