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