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