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场所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