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外国人在本省的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省宗教团体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