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七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