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