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开工许可证或者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定位、验线所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开工一年内未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