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应当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村镇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