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应当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村镇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